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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區(qū)出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?進山游玩這份“安全指南”請收好
發(fā)布日期: 2020-08-17 16:11:34 來源: 法治日報

近年來,進山走古道、訪古村、游古寺、探谷峽日益成為游客休閑的優(yōu)選。然而,個別游客卻因攀爬野山、危險垂釣、隨意采摘等“任性”行為,頻頻引發(fā)安全事故和矛盾糾紛。

那么,山區(qū)出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?近日,北京市門頭溝區(qū)人民法院對此召開新聞通報會,通過梳理相關案件提醒廣大游客,自駕出行時應嚴守道路交通安全法,駕駛摩托車時應佩戴頭盔;在山間不得隨意采摘蔬果,否則可能侵犯他人財產。

山區(qū)駕駛看清道路標識很重要

近年來,市民駕駛摩托車騎行出游的比例越來越高,然而,由于違法駕駛、不文明駕駛、駕駛技術不佳等原因,出游中摩托車肇事的情形屢見不鮮。

在門頭溝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,高某就因違反禁令指示標識逆行至單行線,在109國道騎行時引發(fā)事故,造成一死一傷,兩臺車輛報廢。高某因此被法院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,獲刑1年8個月,并與雇主連帶承擔近300萬元的經濟賠償責任。

在另一起案件中,16歲的女孩魏某在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情況下,乘坐20歲艾某駕駛的無牌摩托車出行至門頭溝區(qū)游玩,不料途中與20多歲同樣駕駛無牌摩托車的劉某發(fā)生交通事故,造成魏某腿部骨折、面部多發(fā)軟組織挫傷,后經鑒定,構成十級傷殘。魏某為此休學一年,支付醫(yī)藥費近10萬元。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,魏某的損失由兩輛摩托車駕駛者造成,魏某未按規(guī)定佩戴安全頭盔,對自身的損害發(fā)生具有過錯,應自擔10%的責任。

對于案件中反映出的諸多問題,門頭溝法院王平村法庭負責人張瑩分析稱,當前“任性”出行的上路表現主要為:無視交通禁令指示標識、摩托車騎行者及乘坐者不佩戴頭盔。

張瑩提醒,山區(qū)道路與城市道路顯著不同,看清道路指示標識尤為重要。駕駛員違反交通指示標識逆行駕駛的,首先構成交通違法,面臨扣分、罰款的行政處罰;如果發(fā)生交通事故,根據法律的相關規(guī)定,除了構成交通違法外,還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;如果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不僅僅是行政處罰的問題,還構成刑事犯罪,另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就如上述案件中的高某,不僅獲了刑,還需要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
關于安全頭盔,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(guī)定,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(guī)定佩戴安全頭盔,違反該規(guī)定的,可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。此外,如果因為沒有佩戴安全頭盔而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受到傷害,對于損害后果,因自身存在過錯,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,就如上述案例中的魏某。

隨意下河游玩攀爬野山不可取

暑期進山游玩,碰到清澈的溪泉,總忍不住下水游玩,有的游客還會帶上專業(yè)的捕魚網抄。殊不知,危險可能已經來臨。此前,賈某與人結伴到門頭溝永定河下漁網捕魚,漁網被沖走后,賈某下水游泳準備撈回漁網,不料在此過程中溺水身亡。

事發(fā)后,賈某的父母將水務局、河湖管理處等單位告上法院,索要死亡賠償金、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0多萬元。

法院查明,河道管理部門在事發(fā)河道處設有多處安全警示標牌,如“禁止水上行為”“不要下河戲水、游泳”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賈某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,對涉水捕魚、下水游泳的后果應當具備預見能力,但是其無視河道管理人設立的安全警示標語,抱有僥幸心理,做出了任性行為,積極主動實施了自甘冒險的下網捕魚及游泳打撈漁網的行為,最終溺亡,給家庭造成沉重的打擊;相關管理部門已盡到安全提示及告知義務,履行安全保障職責,對賈某的溺亡不存在過錯。據此,法院判決被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
除了不聽勸阻強行下水,有的游客則是執(zhí)意攀爬野山,馮女士就是其中之一。此前,她與家人購票后進入妙峰山景區(qū)游玩,其間,她不顧景區(qū)內的相關安全提示,在進入主峰后繼續(xù)攀爬野山,不料回程途中摔傷,造成左脛腓骨骨折,左小腿軟組織挫傷,為此支付急救費、住院費等數萬元。事后,馮女士將景區(qū)經營者訴至法院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景區(qū)經營者已作了安全提示,馮女士不顧安全提示攀爬野山,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。據此,法院判決景區(qū)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
王平村法庭副庭長王磊提醒,當前正值汛期,河道管理部門均在河道多處設立安全提示標語,對一些重點河道進行封鎖并配備安保人員看護勸阻,這種情況下,河道管理人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如游客無視安全提示,不聽勸阻,穿過河道阻攔線下水,一旦發(fā)生人身傷亡事故,責任自行承擔。

私自采摘易惹糾紛維權應理性

在進山游玩過程中,還有一類行為也極易引發(fā)糾紛,即“任性”采摘。此前,孟某、劉某等人到門頭溝山區(qū)游玩,游玩過程中,因采摘香椿與村民發(fā)生爭執(zhí)。村民趙某認為,游客偷掰了村民自留地中的香椿,因而向游客索要賠款,過程中雙方發(fā)生撕扯推搡,造成兩游客受傷住院,支付數千元醫(yī)療費,涉事村民趙某被處以治安拘留。后受傷游客將趙某訴至法院,要求趙某賠償各項損失1萬余元。

法院審理后認為,趙某如認為游客偷掰其承包地內的香椿,其本可以采取合法措施維護自己的權利,而趙某卻采取了非理性方式,造成游客受傷,理應擔責。據此,法院判令趙某賠償游客各項損失8000多元。

“在山區(qū),農作物和果實隨處可見。但需要指出的是,山區(qū)林間或田中作物并非無主物,有的是村民自留地中的財產,有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。”王磊提醒,對于集體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財產,我國憲法、物權法均作出明確規(guī)定,如物權法第四條明確規(guī)定,國家、集體、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。廣大出游者應當樹立物權意識,不得隨意踩踏或采摘農作物,如“任性”而為,便構成民事意義上的侵權。

對于村民而言,即使發(fā)現有人“任性”采摘,也不得采取過激的維權行為,因為我國法律同時規(guī)定公民的身體權、健康權不受侵犯,如遇事不冷靜打傷他人,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
“安全無小事,一個疏忽大意,就有可能給自己和家庭帶來巨大的傷害。”門頭溝法院副院長黃鋒提示,帶孩子進山的家長應時刻看護好孩子不做危險的行為,不進入危險的地方,游客在游玩過程中應看清安全警示,聽從河道安保人員指揮,增強法治意識,依法出游。對于徒步及自行車愛好者,遠足或騎行時應要結合自身的身體狀況量力而行,合理安排,不貿然進行攀爬野山等冒險行為。

本報記者 徐偉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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